文号:财关税〔2004〕17号发布日期:2004-04-12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文号:财税〔2004〕72号发布日期:2004-04-2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打印】
文号:财税〔2004〕78号发布日期:2004-04-3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文号:财税〔2004〕37号发布日期:2004-05-1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
文号:财税明电〔2004〕3号发布日期:2004-05-1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
文号:财税〔2004〕79号发布日期:2004-05-2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
文号:财税〔2004〕101号发布日期:2004-06-0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目前金税工程日趋完善和增
文号:财税〔2004〕93号发布日期:2004-06-0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
文号:财税〔2004〕100号发布日期:2004-07-0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
文号:财税〔2004〕108号发布日期:2004-07-0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文号:财税〔2004〕82号发布日期:2004-07-0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治盲公益事业,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85
文号:财税〔2004〕123号发布日期:2004-07-2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
文号:财税〔2004〕126号发布日期:2004-07-2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
文号:财税〔2004〕122号发布日期:2004-07-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上海、深圳、河北、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要求,经批准,航空信托投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公司转制过程中,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
文号:财税〔2004〕133号发布日期:2004-08-0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南京海关: 为落实《苏州工业园区中国新加坡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八次中方理事会议纪要》(国阅〔2004〕7l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