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4〕134号发布日期:2004-08-0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
文号:财税〔2004〕140号发布日期:2004-08-1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文号:财关税〔2004〕40号发布日期:2004-08-3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
文号:财税〔2004〕124号发布日期:2004-09-02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
文号:财税〔2004〕127号发布日期:2004-09-0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文号:财税〔2004〕66号发布日期:2004-09-0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
文号:财税〔2004〕146号发布日期:2004-09-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
文号:财关税〔2004〕45号发布日期:2004-10-10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注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
文号:财会〔2004〕15号发布日期:2004-10-22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
文号:财税〔2004〕180号发布日期:2004-10-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文号:财税〔2004〕174号发布日期:2004-10-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文号:财关税〔2004〕44号发布日期:2004-11-0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
文号:财税〔2004〕173号发布日期:2004-11-0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打印】
文号:财税〔2004〕170号发布日期:2004-11-0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
文号:财税〔2004〕167号发布日期:2004-11-0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