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2〕749号发布日期:2002-08-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申报方式过程中,未能做好充分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不遵循自愿和免费的原则,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为此,总局特重申如
文号:国税发〔2002〕109号发布日期:2002-08-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文件第一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2〕777号发布日期:2002-08-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 (云地税农字〔2002〕47 号)收悉。现
文号:国税函〔2002〕802号发布日期:2002-09-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
文号:国税函〔2002〕803号发布日期:2002-09-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一
文号:国税发〔2002〕116号发布日期:2002-09-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出口加工
文号:国税发〔2002〕117号发布日期:2002-09-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文号:国税函〔2002〕812号发布日期:2002-09-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
文号:国税发〔2002〕123号发布日期:2002-09-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号:国税发〔2002〕125号发布日期:2002-09-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2024年3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文号:国税发〔2002〕126号发布日期:2002-09-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全文失效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9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发布日期:2002-10-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
文号:国税发〔2002〕137号发布日期:2002-11-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
文号:国税发〔2002〕150号发布日期:2002-11-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
文号:国税发〔2002〕152号发布日期:2002-12-0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规定,第二条失效。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