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1〕943号发布日期:2001-12-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文号:国税函〔2001〕1006号发布日期:2001-1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251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文号:国税函〔2001〕1012号发布日期:2001-12-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亚航空公司开通汉城至北京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1〕855号)转发给你们。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中国和韩国
文号:国税发〔2002〕7号发布日期:2002-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报告表)和《储蓄存款
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发布日期:2002-01-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全文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
文号:国税发〔2002〕3号发布日期:2002-02-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
文号:国税发〔2002〕11号发布日期:2002-02-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一)、(二),第五条(二)1.(2)失效。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发布日期:2002-02-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第二条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
文号:国税函〔2002〕160号发布日期:2002-02-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本文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
文号:国税函〔2002〕166号发布日期:2002-02-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
文号:国税函〔2002〕284号发布日期:2002-04-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文号:国税发〔2002〕37号发布日期:2002-04-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事业
文号:国税函〔2002〕362号发布日期:2002-04-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
文号:国税函〔2002〕338号发布日期:2002-04-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
文号:国税发〔2002〕45号发布日期:2002-04-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