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发布日期:2002-01-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3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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