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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喜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我公司被税务稽查通知有几张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已证实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请问,如果我公司被认定是善 意取得,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专管员通知我公司,2023年我公司一张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异常凭证,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客户丢失了我公司向其开具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提供给对方 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盖发票章以供对方入账吗? 我公司员工乘坐高铁出差,取得了铁路电子客票,在报销时发现信息填写错误,与 我公司名称不符,请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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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如果你公司被认定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缴纳滞纳金。 关于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时点,通过某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到文 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也就不产生 滞纳金。 十、发票管理及滞纳金问题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文件的 规定,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 (铁路电子客票)的,可以联系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7712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 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 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 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 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4.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202074号印发) 二、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 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5. 丢失纸质专用发票如何入账? 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 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填写错误如何处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 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八、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 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 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 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 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 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 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