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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纳税人月收入小于10万元能减免附加税费吗?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的收入仅有8.9万元,我公司正常申报缴纳增值 税,请问我公司能减免附加税费吗?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附加税计税基础是最终实缴税额还是当月应纳税额?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在A市市区,适用7%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我单位在B市的一个县里施工,当地适用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率,请问,我单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如何处理? 在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补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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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方元的情况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计算,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 据。具体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 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 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其中,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的 两税税额,也就是即征即退的税额也要作为计征依据。因此,企业存在即征即退的情形,按 照上述公式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预缴的增值税,按照施工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缴纳,回到机构所在地按照 机构所在地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规定,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规则,因此,原则上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补征费款的,不应该加收滞纳金。但是,各地存在不同的口径和规则,附后供参考。
政策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7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 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 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 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4. 即征即退税额是否可作为附加税计税基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 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 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 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 第一条规定执行。 5. 异地施工工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何确定? 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74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 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 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 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 补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733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 发〔2003〕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 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增值税0申报,附加也是0申报,但是忘了报送附加了怎么处理?请问税务局 会对我进行处罚吗? 回复:您好,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 于零申报。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存在罚款和滞纳 金。所以不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我企业由于工作失误,未及时申报上月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补申报 时是否会被加收滞纳金?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法由税 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基金(费),不属于税收 的范围,因此,补申报时不需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稽查查出的2014年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皖地税 〔20049号文件明确加收,但征管软件不加收〕 回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照主体税种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办理。”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750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 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征收管理) 回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教育费 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及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 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相关回复 根据处罚案例,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逾期缴纳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相关回复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J50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 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及消费税 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 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