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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私车公用报销油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轻资产运行,公司没有自有车辆。我公司跟员工签订了无偿使用车辆的协 议,报销员工的油费等费用,请问是否合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的自有厂房中有一处目前闲置,请问是否需要就其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经营着一家商场,以柜台出租形式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按照租金 收入从租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而去评估,仅仅调整了房产价值,并 记入了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请问是否需要调整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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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你公司和员工签订了无偿使用的协议,个人费用全由公司报销,这种情况从税收的 角度从严把握,无法区分费用是公司使用还是个人使用,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 人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需要。首先,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的规定,厂房符合房产的定义,属于房 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虽然厂房闲置,但是并不由此免除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依然应 该缴纳房产税。 原则上不应该按照租金从租缴纳房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 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商场中的一 个柜台、摊位,不具有房产的形态,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不应该单独计征房产税,应该就 整体房产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这个问题各地规则处理是有差 异的,比如内蒙古、河北、山东的处理各有不同。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基础。你公司进行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属 于房产原值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调整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房产税及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 闲置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定》(财税地字〔19877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 出租商场柜台,从租计征房产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 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 税义务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 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 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 字〔19871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 〔2009〕238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 〔200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 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 产税。 录》的公告包含上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 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 发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783号,河北 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修改,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修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千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摊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 年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 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 入征收房产税。 商场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① 各类商场、市场以出租摊位柜台等为经营方式的,上述经营场所虽有各种形式的隔 断,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 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独立开门)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 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3.房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调整房产税计税依据? 〔20087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 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 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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