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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企业闭店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5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关闭店铺,之前的装修费还没有摊销完,请问,要是在本月一次性费用化,次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吗,还是可以税前列支无须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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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是租赁房屋普通 装修的,不是改变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的,这个应该按照不低于3年摊销的,就算你公司闭店 ①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的规 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了,也是继续摊销。政策上没有闭店或者不再租赁就改变摊销年限的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 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 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 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 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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