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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账载摊销租赁融资费每月递减,企业所得税申报需要调整吗?
我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做了会计账务处 理,账载使用权资产每月平均摊销折旧,账载摊销租赁融资费每月递减,请问,企业所得税 申报需要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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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 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 (财会〔2018〕35号)下,每期计人损益的租金由“使用权资产折旧+利息费用”组成,由于利 息的摊销方式,使得每一期的利息是不相等的。这样二者就产生了差异,差异的部分需要 进行纳税调整。以下提供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①: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承租人)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2024年12月31日,共5年,每年末支付100000元(不含税,下同),共计500000元。 2020年1月甲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佣金10000元(含税,未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2025年1月1日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归还乙公司。乙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 知,已知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的增量贷款利率为7%。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要求,承租人甲 公司应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负债金额为500000元。甲公司 应将上述金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金额作为使用权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租赁内含 ①摘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税务杂志社,《实务:新准则下租赁的税会差异解析》,2021年5月19日。 二、企业所得税 利率取增量借款利率7%,期限为5的年金现值系数为4.1002,则使用权资产初始价值= 100000×4.1002=410020(元)(结果取整数,下同)。则租赁负债一一未确认融资费用金 额=500000-410020=89980(元)。据此可以计算出各年度租赁负债年初、年末金额和利 息金额,如下表甲公司(承租人)各年度租赁负债及利息金额计算表所示。 表4甲公司(承租人)各年度租赁负债及利息金额计算表 (单位:元) 租赁负债年初余额 利息 租赁付款额 租赁负债年末余额 年度 ②=1×7% ④=0+?-3 410 020 28 701 100 000 338 721 338 721 23 710 100 000 262 431 262 431 18 370 100 000 180 801 180 801 12 656 100 000 93 457 93 457 6 543 100 000 小计 89 980 500 000 根据规定,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 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 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 预计发生的成本。 综合以上信息,甲公司各年度的会计处理如下: 2020年初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 410 020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负债 89 98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 000 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借:使用权资产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410020+10000=420020(元)。 2020年末支付租金,假设甲公司能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 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000 贷:银行存款 113 000 根据表4确认当年的利息金额,计入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28 701 贷:租赁负债一一未确认融资费用 28 701 同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按照5年、用直线法每年计提折旧(420020一5): 84 004 借:管理费用 84 004 贷:累计折旧 2021年末支付租金、确认进项税额和利息金额,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100 000 借:租赁负债一一租赁付款额 13 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3 000 贷:银行存款 23 710 借:财务费用 23 71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4 004 借:管理费用 84 004 贷:累计折旧 2022年、2023年、2024年会计处理同上,注意每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金额不同。 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 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甲公司每年可以扣除租赁费100000元, 另外实际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可以据实直接扣除,5年内扣除的总金额510000元 等于会计计入损益的使用权资产折旧总额420020元与财务费用总额89980元之和。该税 会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在租赁期内分期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是:甲公司2020年可税前扣 除110000元,会计计入损益金额为财务费用28701元与管理费用(折旧)84004元之和 为107714元,应调增7714元;2022年应调增2374元,2023年、2024年分别应调减 3340元、9453元,5年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 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735号) 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 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 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1号一一存货》。 二、企业所得税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 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 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 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 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 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 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 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