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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工资社会保险费分离,承担工资的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员工在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全资子公司实际工作并发放 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下,子公司承担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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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在子公司发放的工资可以扣除,工资扣除不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 险费为必要条件。但是集团给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在子公司扣除,同时在母公司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因为员工未在母公司实际工作,属于与母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也不能税前 扣除。建议参考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母公司发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 社会保险费,子公司支付费用给母公司,母公司开具发票给子公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8786号)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 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 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 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 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 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 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 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 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 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 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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