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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可否在补缴当年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包括自查漏缴的,可否在补缴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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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补缴当年税前扣除。理由是税金及附加如果只是计提而未缴纳,实务中一 般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能税前扣除,即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上遵循“收付实现制”,因 此,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应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有不 同的执行口径,如福建税务局的解答。遇到此类问题建议跟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请示。 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留言回复 留言:企业当年度税费自查补缴历史年度房产税,该部分补缴税款是否可以所得税税 前扣除?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 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 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 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 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 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补缴的房产税税款,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 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 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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