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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限额的基数如何确定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与未完工状态之间,开发多个项目,一个完工,另外一个未 完工。请问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收入总额是结转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完工状态的收入总 额加上未完工状态的预收账款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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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六 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预收阶段取得的预收款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销售收入,只不过会计 核算不确认收入而已,因此,扣除招待费和广告费都应该按照总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就是 你说的第二种方法。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731号印发)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 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 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 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 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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