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
已解决
198.异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注册地址在北京的建筑公司在青岛成立分公司,这个分公司在青岛可以不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吗? 关于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现在我公司都是用分公司 开票,总公司没有收入,总公司怎么计算分摊税额?
全部回答 (1个回答)
最佳答案
具体规定可参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的规定,特别关注该文件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总公司没有收入不影响税额的分摊。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 得税额×50%,具体计算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
政策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57号印发)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 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 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 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 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 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99.总公司没有收入如何计算分摊税额? 第57号印发)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一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一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一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 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 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十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十(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 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