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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用于购进固定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如何确认收入?
我公司取得了一项财政补贴,属于技改补贴(政府规定只能用于固定资产再投资), 我公司决定在以后年度购进固定资产时,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在收 到补贴当年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请问这个操作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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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如果这项补贴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条件或者你公司放弃了不征税的情况下, 处理正确。会计上采用净额法,企业所得税上在收到当年全额纳税。具体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 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 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 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 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 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 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 投资。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 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 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 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 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