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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提供给所属企业的内部借款,根据税法规定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并提供佐证依据,请问哪些途径可以查到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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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建议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 0475号提案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民营企业市场融资利息税前扣除制度成本过高问题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税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 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了民营企业税费负 担,优化了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促进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企业之间的贷款,目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较少,实践中也较难控制和规范,为维护国家 金融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做出如上限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了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各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资质、信誉等条件,自主 决定实际执行利率的管理体制,在这种差别化的利率体制下,公开市场上很难找到一个统 一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确保企业利息支出能够得到准确及时扣除,也为维护 企业最大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要求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 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已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值 得注意的是,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 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 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集中在中央,省以下无权制定和调整,我局 作为税收执法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既有政策的同时,对您反映的困难和提出的建议, 将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更大的支持。 衰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政策依据
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 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 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 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 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 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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