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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向非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向另一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600万元,约定年利率 为6%,已经实际支付并且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 否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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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你公司向非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你公司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并且已经取得对方开具的利息发票的, 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 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 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 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 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 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 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