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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季度预缴时可否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劳务公司与甲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工人工资由甲方代发。实际支付工 资时,劳务公司和甲方共同确认工资后,由甲方代为发放。此外甲方支付劳务公司扣除工 资后的工程款,劳务公司按照合同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劳务公司可以将甲方支付的工资转 账记录作为入账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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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只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享受,预缴时不可以。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总包代发工资是强制规定,就算没有 约定也是由总包方,即问题中的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2)在甲方代发工资背景下,农民工 依然是劳务公司的用工,不改变用工主体。(3)甲方只是履行代发工资义务,农民工工资的 个人所得税还是由劳务公司,即分包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4)如果发放的工资符合《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 工资薪金”的规定,那么你公司可以凭借工资单和甲方付款凭证人账并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间 题的通知)(财税〔20097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84.甲方代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劳务公司如何入账? 〔20097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 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二、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 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自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 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 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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