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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内退员工和带薪休假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5 浏览 2026-08-15 21:34
企业内退员工和带薪休假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所以企业还要发工资、缴 纳社会保险费,请问相应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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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上属于合理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 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 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 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 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 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58号)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 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 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 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 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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