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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现金支付的已证实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员工2023年因公出差,用现金垫付了住宿费,报销时提供了一张住宿服务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已入账并且税前扣除。2024年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这张发票为 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已经无法联系销售方,请问这张发票我公司是否可 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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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已 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你公司采用现 金支付,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 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 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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