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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钅 销货方破产,购货方依据判决付款给销货方的债权人,购货方应凭何 种凭证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a从b处采购货物,尚未支付货款,b申请破产,c依据法院判决行使代位求偿权, a依据判决书将货款支付给c。b已经无法开具发票,请问a应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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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如果b已经处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的、无法开具发票的状态,a可以凭b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 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法院判决,以及向c付款证明税前 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 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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