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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共同采购货物能否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A公司、B公司、C三家公司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C公司负 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或收据,C公司采购食材后,月末由C公司制作食 材费用分割单(一式三份),C公司分别向A公司、B公司收取食材费用,A公司、B公司凭食 材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列支食材费用,请问上述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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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8号发布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才适用分割单形式,食材 属于货物,不能用分割单形式,只能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 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 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 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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