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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个人提供的、单次不超过20000元的服务如何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聘请专家(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为我公司培训,支付授课费用 15000元,未超过20000元,请问是否属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情况,我公司是否可以凭收 款收据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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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8号发布)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 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的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是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的。你 单位聘请的专家,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能按期纳税,只能按次纳税,适用每 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的标准。15000元超过标准,不适用小额零星相关规定,不能凭 收款收据税前扣除,只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 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 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 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 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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