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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市政配套费能否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销售额,请问我公司缴纳的市政配套费是否视为允许扣除的土地价 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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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有自已的规则,建议企业向自已的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请示和沟通,此处提供江苏省和安徽省的答复以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我公司取得苏州某地块,土拍竞得公告土地成交价格含“大市政配套费”,且我公司按 含“大市政配套费”的金额缴纳契税。请问我公司支付的大市政配套费可否作为财税 〔2016〕140号文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回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 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 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 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 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 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大市政配套费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取得符 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可以计算差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 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 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 益等。契税及所得税文件中均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认定属于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而支付的价款,也是缴纳给政府部门的,且能取得财政票据,我们认为符合财税〔2016 140号文件规定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计算销项税额时应 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土地款在销售额中扣减。即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抵减增 值税销项税额?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 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不包括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7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 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 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7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736号)第一条第(三)项 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 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 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 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731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 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 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