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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公司和个人借款往来是否视同销售?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公司和个人资金往来很频繁,公司欠个人(非股东)20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另有其 他个人(非股东)欠公司70多万元,以上欠款都一年多没有归还,也没有约定利息,请问是否 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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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增值税。如果是个人借款给公司无偿使用的,对个人无须按照贷款服务视同 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具体规定见财税 (2)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部借入资金承担利息、又无偿借给个人的,利息部分需要纳 税调增。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 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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