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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质量扣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8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开票50万元,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方扣款5万元,写封扣款函就直接扣 款了,也不开发票给我们,请问这样操作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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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由于质量问题扣款属于销售折让,应该开“红票”。但是如果合同中双方单独 约定就此类问题产生赔偿金,那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借合同、收据等确认质量问 题的材料扣除即可,不需要开发票。 (2)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资料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直接扣款,那就应该作为应收账款扣 除,这部分扣除不能作为资产损失扣除,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同时不能调减收入和增 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 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 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①: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 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 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 《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 第15号)的规定,将本文件第一条的“销货”改为“销售”。 一、增值税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 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 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 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 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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