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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人独资企业因暴雨导致库存报废,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主营业务为修车,2024年暴雨导致仓库被淹,仓库的汽车 零部件全部进水报废。请问,这样的损失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时可以扣除吗?需 要准备什么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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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损失可以扣除。根据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的规定,在计 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时,可以扣除损失。证明材料参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印发)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 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 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 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 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 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 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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