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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销售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一个软件,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00万元,资本化支出 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对外销售了,对应的资本化的100万元结转到主营业务成 本,请问,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多少? 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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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是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该条政策说的是摊销可以加计扣除,转让的话不允许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