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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如何理解“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如何理解?请 问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允许扣除吗?如果子公司是刚成立的,母公司帮助指导子公司日 常业务,为子公司提供管理上的指导服务,收取子公司服务费,允许税前扣除吗?如果两公 司都是盈利的,母公司给子公司开发票,子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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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原则是通用的,提取管理费而无实际业务发生的,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关联方 之间收取服务费用,能够证明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可以税前扣除费用。具体可以参 考一下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原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81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 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 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 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 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 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 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 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 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 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 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 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