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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股东未实缴前,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2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一年之内实缴到位。公司经营一年后, 仍有部分股东没有实缴到位。这期间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支付的利息费 用取得了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发票,请问,我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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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 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 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 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你公司借款金额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 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 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 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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