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 已解决

239.i 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大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 用吗?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一项已经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含税:40万元)发生大修理支出, 费用6.7万元。请问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吗?

全部回答 (1个回答)

最佳答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此项修理不构成大修 理支出的标准。但是,这种修理支出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其影响不仅局限于支出发生当 年,还属于资本性支出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 自支出发生月份起,按照不低于3年摊销。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 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 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 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 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 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 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我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