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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否将佣金作为预提费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约定客户交完房屋全款后半年内 未申请退房即为代销完成,可结算佣金。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前把次年 5月31日之前要跟对方结算的佣金作为预提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即2022年 10月房地产销售公司代销的房屋按代销合同约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结算佣金,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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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不应该作为预提费用,佣金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可以预提的费用范畴内。
政策依据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 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 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 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