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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财务报表应选择汇总申报还是分别申报?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设有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汇总纳税形式,请问财务报表应该汇总申 报还是分别申报? 我公司总公司设在上海,有且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在沈阳,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也 没有任何业务。请问沈阳的分支机构是否也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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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57号印发的规定,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汇总纳税 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 调整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沈阳的分支机构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 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57号印发) 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 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 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 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 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 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 不进行说明。 197.没有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分摊企业所得税? 第57号印发)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 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 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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