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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应于何时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6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2023年12月购入的锅炉价值80多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在当月一次 性计入了费用,请问是否可以在2023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汽车零配件的生产企业。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是机器人设备和模具(根 据车型配置,生产周期一般3~5年)。以上2种固定资产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般是在 第一个30%支付后分批到货。到货后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中间一般要经过安装系统、 设置程序、试生产样品,直到样品生产合格、客户认可、供应商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才会把 机器人以及模具转固定资产核算,周期一般在6个月以上。 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如何享受固定资产加计扣除的政策? (1)分期付款按照到货日期,但未在固定资产核算,无记账凭证。 (2)在固定资产核算时,设备器具早就到货了,无到货证明。 (3)按照在建工程核算,但是无跋工验收报告(主要是设备器具类)。 到货时间与固定资产入账时间,是否要求在同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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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 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你公司2023年12月将该锅炉投入使用,次月为2024年1月,所以应 于2024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是对财税〔2018〕54号文件固定资产 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延续,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 分期收款购进固定资产,只看固定资产到货时间,到货与入账不要求在同一期间。 证明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留存,如果没有证明资料的,不能享受一次性扣 除政策。 (注: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是对财税〔2018〕54号文件固定资产 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延续,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144.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 付款或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 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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