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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债务人抵债的挖掘机,可否一次性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一个债务人无法偿还我公司欠款,用一台新的挖掘机抵账,单位价值在 500万元以下,请问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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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 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不包括债务重组,所以你公司抵债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是对财税〔2018〕54号文件固定资产 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延续,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 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 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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