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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差异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2023年有一个项目收到专款专用的政府补助100万元,我公司收到时作为 递延收益处理,该项目同时还需要自筹资金,这个项目2023年总共发生了80万元费用,项 目尚未结束,我公司认为用专项政府补助支付的是40万元,所以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 40万元,未作其他相关纳税调整,请问这样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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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有问题,应该在收到政府补助当年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会计和企业所 得税收入存在差异的,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则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 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 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 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 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 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 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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