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
已解决
115.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一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做信用减值损失处理,请问产 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全部回答 (1个回答)
最佳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的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未清偿,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才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能仅仅看逾期3年的期限,更应该 关注追偿行为以及对方是否确定无力清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57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 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 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