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
已解决
113.库存报损需要备案吗?
我公司截至2019年已向超市开具了2000万元的大米发票,超市已抵扣,当时由于 米的质量问题发生了退货。我公司截至2023年仍挂超市往来账1000万元。其中有 800万元退货,由于超市经营不善、推诱责任,无人申请开红字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自己 开红字发票吗?800万元退货的米中有100万元长霉需报损,要向税务机关作报损备案吗?
全部回答 (1个回答)
最佳答案
(1)需要将退货的800万元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操作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7号文件。如果对方不配合开具发票可举报至税务局,举报对方违规多抵扣进 项税额。(2)100万元霉烂的米如果是因为保管不善造成的,其对应的购进的进项税额要进 行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单独备案的, 无须作专项申报或者清单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 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 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①: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 第15号)的规定,将本文件第一条的“销货”改为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 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 《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 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 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 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 系统校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 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 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①、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 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 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 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