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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 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我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请问是否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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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你 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属于工 资薪金支出,不作为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 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 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