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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项目经理支付的临时工工资,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已由项目经理现场直接支付了临时工工资,项目经理凭收款 人的收条回公司报账。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还需要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吗?会有什么 风险吗?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指的是税前工资,还是实际发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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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如果临时工是公司雇佣的,那么公司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用工资表税前扣除。如果是“包工头”模式,临时工是项目经理雇佣的,那么公司没有对 于这些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所得税上凭项目经理开来的发票税前 扣除。 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主体的规定参考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凡税务 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二、企业所得税 〔20093号)关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规定,即应发给职工的、扣除职工个人应承担的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前的工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 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自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间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 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 602号)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 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 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92.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是税前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 〔2009J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 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 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