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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差异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汽车零配件加工企业,某客户对钢材有特殊要求,委托我公司代采购。合 同形式大致是收取代理服务费或者直接明确是代采购业务。增值税方面,供应商给我公司 全额开具发票,如1000万元,我公司全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我公司再将货款全额十代理 服务费(合计1100万元),开具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方面,未全额确认收入,也未相应结转 成本,只是确认了差额(100万元确认收入),无成本。关于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 一致的问题,税务局要求我公司进行专项解释。前期未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主要是因 为审计调整(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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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你公司的处理有问题。你公司采购了原材料并且加上代理费一并开发票给客户。 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该视为你公司销售货物全额作为收入核算并结转成本。所有权的转 移不是看货到不到达你公司,提供钢材的供应商是以你公司为交易对象的,你公司的客户 也是以你公司为交易对象的,就算是供应商直接送货到客户公司,这也是客户销售给你公 司后,你公司再转售给客户。所以,你公司要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成本,不能只按照 差额部分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 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