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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销售货物应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匿名用户 1 回答 5 浏览 2026-08-15 21:34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集团公司要求我公司严格按新收入准则要求(商品控制权转 移)来确认收入。我公司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收到客户单位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回单 原件后才确认收入。由于我公司是聘请第三方物流送货,我公司就需要物流公司把回单原 件拿回来了再确认收入,物流公司有时要两个月才能将回单拿来。但是我公司却是发货就 开票,这样我公司全年开具发票收入就大于所得税收入了。目前收入差异有2000多万元, 请问我公司目前是否需要把这2000多万元的收入在汇算清缴时计入2023年的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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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货物发出时就已经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所以在对 2023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该包括这2000多万元的收人。建议企业所得税在 开发票时也确认收人,因为货物发出了,企业所得税也就产生纳税义务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 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 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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