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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集团内员工划转支付安置费,双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A公司、B公司是国有集团中的两个公司,集团安排A公司员工划转到B公司,A 公司支付B公司100万元的5年职工安置费。(1)A公司的支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规定?如果符合,企 业所得税上作为期间费用扣除吗?(2)B公司所得税直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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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如果这些员工跟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B公司重新安置的,正常应该由A 公司来支付离职补偿等费用给员工,如果支付给B公司,这部分费用不属于合理的成本 费用,不得税前扣除。(2)在员工跟A公司解除关系的背景下,B公司收到这笔钱在企业 所得税上做营业外收入即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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