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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进行企业所得 税申报时,能否按实际开发成本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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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答复存在一定差异,大多数与福建省答复一 致,不允许税前扣除。建议在税务处理上按照当地规则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留言回复 留言: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做纳 税调整,其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做纳税调减税前扣 除吗?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 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 二、企业所得税 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 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 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