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 已解决

30.侵犯著作权而支付的赔偿金,应凭何种资料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1 回答 6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曾公开使用李某为我公司设计的标识(厂徽),但未曾向其支付过报酬。现 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调 解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我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标识(厂徽),李某不再追究侵权责任,我 公司另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40万元。为了获得标识(厂徽)的相关权益,公司拟与李某签订 著作权转让协议,但不再另行向李某支付转让款项。我公司需要要求李某就该经济补偿金 开具增值税发票吗?该经济补偿金仅凭法院判决书可以税前扣除吗?

全部回答 (1个回答)

最佳答案
经济补偿的本质是李某的著作权转让费。虽然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但依 然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你公司要税前扣除,需要取得李某代开的“免税”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 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 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 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 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7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我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