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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日内未补开发票,60天后补开,能否扣除相关费用?

匿名用户 1 回答 3 浏览 2026-08-15 21:34
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我公司2023年度销售费用中列支的一项 运输费没有取得发票,我公司已经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该项费用并没有 纳税调增。税务机关向我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在60日内补开发票。 我公司由于跟对方公司沟通不畅,在限期内未补开发票,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补缴税款 后,对方公司才向我公司开具了上述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否扣除上述运输费用? 我公司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摊销的无形资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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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在限期内没 有补开发票,后续不得再扣除相应支出。 股东将自有专利技术转让给你单位,是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你公司如果取得了发票,那么专利技术 的摊销金额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 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 生年度税前扣除。 27.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 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 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 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 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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