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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销售方未开票而注销,购买方凭何种资料税前扣除?
我公司2023年度从一家公司承租其名下的房产,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房屋租金, 但是对方始终没有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我公司联系出租方的时候发 现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我公司保留了承租房产的时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我公司以电汇 方式支付了上述租金,请问我公司对上述租金费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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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8号发布)的规定,你公司在补开发票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注销,可以凭证实支出真实性的 二、企业所得税 材料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 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