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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堂买菜可以使用小额零星收款凭证吗?
我公司设有食堂,每日从农贸市场上个人商贩处购进蔬菜,每日花费不超过500 元,可以凭借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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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可以。从自然人处单日或每次购进不超过500元的蔬菜,销售方符合《企业所得税 业务的个人的规定,其支出可以凭借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 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需要提醒的 是,小额零星收款凭证并无频率或者次数的限制。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 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 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 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 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