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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多层合同下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匿名用户 1 回答 4 浏览 2026-08-15 21: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A企业(制药企业)向B企业 (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A企业与B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B企业向C企业(污 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C企业把处理后的污水(再生水)免费排向D企业,D企业销 售再生水,请问A企业应向D企业收取视同销售水的增值税吗?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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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相对性,即A企业只跟B企业签订了污水加工处理合同,A企 业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向B企业进行主张,跟其他企业不存在合同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 存在A企业向D企业视同销售的问题。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 如果污水处理产生了货物,要看合同约定货物的归属,如果合同约定货物归委托方的,受托 方仅仅是提供加工劳务,A企业有权利处置污水处理后的货物即再生水,如果再生水最后是 D企业使用了,但没有支付款项给A企业,此时就发生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无偿赠 送行为,即A企业将自已的货物一一再生水赠送给了D企业,需要对A企业做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这是A企业和D企业产生的新的合同关系,即赠送关系。最后,如果 A企业和B企业签订的污水加工处理合同约定产生的再生水属于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 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 销售时,适用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此时,再生水的所有权不是A企业的,A企业无须按 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政策依据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 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 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 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 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 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 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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