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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匿名用户 1 回答 6 浏览 2026-08-15 21:34
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原证书上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日,新证书开始日期是 2023年12月12日。请问我公司2023年12月还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果后 期我们不符合政策条件,之前符合条件时已经计提的但尚未抵减完毕的、结余的加计抵减 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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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12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纳税人不再符 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附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工业 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供参考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 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 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问题2〕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 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问题3〕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问题4〕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 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 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 B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 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上述规定是考 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 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 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企业A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问题5〕 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 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 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 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6〕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 2023年 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 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 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 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问题7〕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 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 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申报时,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 额”中。 〔问题8〕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在2023年 1月 1 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可以。纳税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 2022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 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 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问题9〕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 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 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 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 加适用。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 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问题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 减额? 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11〕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 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 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一、增值税 〔问题12〕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 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 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 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13〕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 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 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 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 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问题14〕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 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 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按规 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 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问题15〕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 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 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16〕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 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 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17〕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 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 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 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 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 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 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 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 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问题18〕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 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 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43号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 减额。 〔问题19〕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 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无法划分的 不得计提加计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当期全部 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销售额 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某纳税人 2023年 11 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 月申报时能否按照 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 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 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 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问题20〕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 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 当期全部 不得计提加计 当期无法划分的 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销售额 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出口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 销售额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中规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 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 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问题21〕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 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 一、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 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 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 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 期一并计提。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间即答》 〔问题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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